廢棄物清運合約書
立合約書人: (以下簡稱甲方)
富地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(以下簡稱乙方)
茲因雙方業務需要,甲方委託乙方負責辦理一般事業廢棄物(D-1801)清運工作事宜,經雙方協議定訂條款如左:
一般事項:
1.清運地點:台北市
2.工作內容:甲方須於清運開始之前將所有待清運物品置於社區資收室內。乙方則於約定時間(正常清運日),負責將甲方營業場所內,每日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、廚餘及一般資源廢棄物清運完成。
3.清運模式:每日一次,春節二日除外(農曆除夕、初一)。
4.清運期限:自民國 114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,為期1 年 。
5.垃 圾 量:每月約產生一般事業廢棄物約 噸。
6.費 用:為新台幣 元整(含稅)/月。
7.付款方式:乙方於每月20日前將收據送交甲方,甲方按月給付現金或即期支票。。
戶名:富地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帳號:台灣企銀建國分行 081-12-028677
附註:
1.若實際垃圾量高於預估申報量10% 時,本公司得以重新議價或終止合約。
2.凡非一般生活廢棄物類(D-1801),如傢俱類大型廢棄物及磚塊、木頭、裝潢等建材廢棄物,皆不包含在每日清運中,若需要清運則另行單次報價清運。
3.此報價以台北市環保局廢棄物處理費3603元/噸為基礎,若政府規費調漲,則報價同步調整,調整額度公式為(垃圾量*規費差額)。
4.如遇天災或重大變故,乙方得依人事行政局公布,可停止清運垃圾,但隔日須清運乾淨。
5.契約成立時,文件將送到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備查。
6.此合約無懲罰條款,若任一方無意履行合約,須告知對方,且最快於30天後,雙方無異議中止合約。若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則合約自動展延直到被其中一方終止。
7.乙方未依約定每日清運廢棄物時,甲方得按實際未清運天數比例,自甲方應付費用中扣除之。
8.終止合約後,乙方應按比例返還溢領之費用予甲方。
立合約書人
甲 方:
負 責 人:
地 址:
電 話:
乙 方:富地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(統一編號 80665957 )
負 責 人:歐政坤
地 址: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607號4樓
電 話:02-2500-0322
訂約日:中華民國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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