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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我們來談民法第188條,老闆要不要為了員工職務行為賠償別人這件事情。


​​僱用人的責任規定在民法第188條,這個條文總共有3項:

​​1️⃣受僱人因執行職務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,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,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。
​​2️⃣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,不能受損害賠償時,法院因其聲請,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,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。
​​3️⃣僱用人賠償損害時,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,有求償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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